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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補字第147號

排除妨害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補字第147號

原告
子○○
原告
癸○○
原告
丙○○
原告
甲○○
原告
辛○○
原告
辰○
原告
寅○○
原告
巳○○
原告
酉○○
原告
卯○○
原告
丁○○
原告
庚○○
原告
己○○
原告
戊○○
原告
未○○
原告
壬○○
原告
乙○○
原告
午○○
原告
丑○○
原告
兼上十九人
訴訟代理人
戌○○
上十九人訴訟代理人
申○○

上原告與被告台北縣政府河川高灘地維護管理所間請求排除妨害

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表明「被告停止要求原告限期遷移行為

」時原告所得受之利益若干(如提出系爭賣店之土地登記謄本暨

建物登記謄本或房屋稅單或系爭賣店最近買賣契約書或其他交易

價額證明文書),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補

正,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補字第14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妨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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