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小字第4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小字第49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貳佰貳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