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字第3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35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送達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縣坪林鄉公所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萬零肆佰壹拾陸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