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字第69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6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5,450元,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字第692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