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小字第1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小字第19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丙○○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參佰玖拾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