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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小字第49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小字第49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貳佰貳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寶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小字第494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