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他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他字第4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關於准訴訟救助而暫免訴訟費用之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如後附計算書一、所載之費用新臺幣2,333元;被告應向本院繳納如後附計算書二、所載之費用新臺幣167元。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民國97年度店簡救字第11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97年度店簡字第1347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上字第157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以下同)167元,由原告負擔833元、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上訴人(即原告)負擔。
二、原告第一審及第二審免交之裁判費及本件程序費用,如後附計算書所載,共2,333元、被告應負擔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67元,應分別由原、被告向本院繳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計算書項 目 金 額 備 註
一、原告負擔部分:第一審裁判費 833元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合 計 2333元
二、被告負擔部分:第一審裁判費 167元合 計 1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