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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51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512號

上訴人
即原告達觀鎮A3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即原告達觀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即原告達觀鎮萬象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辛○○
上訴人
即原告達觀鎮A7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即原告達觀鎮B6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己○○
上訴人
即原告達觀鎮B7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上訴人
即原告
新店雅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上訴人
即被告達觀鎮A1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除上訴人達觀鎮A7區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六日由法定代理人收受外,其他上訴人部分裁定則業於九十八年六月三日送達上訴人等之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等逾期迄今均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512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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