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勞簡字第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勞簡字第13號
- 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壹佰陸拾伍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