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小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機票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周美雲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上鼎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小字第471號原 告 上鼎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因請求給付機票差額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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