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小字第4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小字第471號
- 原告
- 上鼎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原告因請求給付機票差額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