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952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忠孝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而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9年度店小字第952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忠孝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而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