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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1288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李智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288號

即被告
許炳宗

上列上訴人與即被上訴人原告許楊麗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公告現值及原告陳明被告占用面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肆佰元【560元815(平方公尺)=45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李智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1288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