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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22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余學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220號

上訴人
甲○○
即原告
(送達代收人 徐宏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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