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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84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余學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843號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一統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888,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7,832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7,33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新店簡易庭法 官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843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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