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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張明輝

上訴人
亦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9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

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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