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10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085號原 告 綠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89,924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23,6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23,171元。 ㈡交付異議狀繕本一件,請具狀敘明本件請求權所發生之原因與事實經過情形(並自行以繕本或影本副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第㈠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