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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108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085號

原告
綠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89,92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3,6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3,171元。

㈡交付異議狀繕本一件,請具狀敘明本件請求權所發生之原因與事實經過情形(並自行以繕本或影本副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第㈠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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