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12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288號
- 即被告
- 許炳宗
上列上訴人與即被上訴人原告許楊麗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公告現值及原告陳明被告占用面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肆佰元【560元815(平方公尺)=45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