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余學淵
- 上訴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220號上 訴 人 甲○○ 即 原 告 (送達代收人 徐宏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 24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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