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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443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張明輝

上訴人
潘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縣深坑鄉公所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120,8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37,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443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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