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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交簡字第一九八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交簡字第一九八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營偵字第三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經查,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中坦承酒後駕車發生事故不諱,核與證人徐弘林於警訊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酒精濃度測試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一份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爰審酌被告犯罪所生之危險等一切情狀,檢察官求處罰金三萬元,本院認有不宜,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交簡字第一九八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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