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交簡字第四一九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交簡字第四一九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營偵字第八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甲○○於本件車禍發生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查知其為犯人前,即主動向到現場處理之台南縣警察局白河分局員警許誌慶自首,進而接受本件裁判。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亦殊,應分論併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交簡字第四一九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