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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度營簡字第二九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度營簡字第二九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營偵字第二0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經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對被害人胡秀美為前開恐嚇之言詞等情不諱,核與被害人指訴之情節相符,是被告辯稱:係一時生氣,不是真的要殺被害人云云,顯係事後避重就輕之詞,殊無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又被告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度營簡字第二九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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