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度營簡字第二九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度營簡字第二九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營偵字第二0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經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對被害人胡秀美為前開恐嚇之言詞等情不諱,核與被害人指訴之情節相符,是被告辯稱:係一時生氣,不是真的要殺被害人云云,顯係事後避重就輕之詞,殊無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又被告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