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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402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曾鴻銘

原告
施明財
原告
施美錦
訴訟代理人
施慶何
被告
施蔡阿每
訴訟代理人
施財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確定界址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103年3月7日裁定命在該確定界址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38號確定界址事件裁判書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字第402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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