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402號
- 原告
- 施明財
- 原告
- 施美錦
- 訴訟代理人
- 施慶何
- 被告
- 施蔡阿每
- 訴訟代理人
- 施財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確定界址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103年3月7日裁定命在該確定界址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38號確定界址事件裁判書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