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救字第3號
- 聲請人
- 蔡聯芳
- 代理人
- 林姿瑩律師
- 相對人
- 蔡忻惠即蔡綉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蔡忻惠即蔡綉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103年度營簡字第26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現無工作,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許扶助,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審查表、審查決定通知書等,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簡字第265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再由原告提起之上開民事訴訟之事實及證據,尚難認定其所提出之訴訟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