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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救字第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曾鴻銘

聲請人
蔡聯芳
代理人
林姿瑩律師
相對人
蔡忻惠即蔡綉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蔡忻惠即蔡綉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103年度營簡字第26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現無工作,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許扶助,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審查表、審查決定通知書等,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簡字第265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再由原告提起之上開民事訴訟之事實及證據,尚難認定其所提出之訴訟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救字第3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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