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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調字第370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王淑惠

聲請人
即原告
王議章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王瑩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坐落臺南市○○區○○里00○0號建物旁之鐵皮屋(下稱系爭鐵皮屋),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雖提出人譽資源回收行鑑定書一紙,然人譽資源回收行並非有鑑定資格之鑑價公司,其所為之鑑定書亦未記載鑑定之依據,尚難憑採。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查報系爭鐵皮屋經有鑑定資格之鑑價公司所為之鑑價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簡調字第370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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