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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普通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訴字第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王淑惠

上訴人
即被告
寶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乾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素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普通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訴字第5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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