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小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一芸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盧漢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營小字第1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