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3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台南縣北門鄉西保宮籌備處
- 法定代理人
- 張景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均富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3月1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3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