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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33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曾仁勇

上訴人
即被告台南縣北門鄉西保宮籌備處
法定代理人
張景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均富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3月1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3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簡字第332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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