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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481號

返還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曾仁勇

上訴人
即被告
何彩琴

      何新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何勝琳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分別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為新臺幣1,5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106年度營簡字第481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墊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