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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6年度營勞簡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夏明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勞簡字第1號

上訴人即被告
傳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傳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弈忠間請求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7,4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夏明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106年度營勞簡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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