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6年度營勞簡字第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勞簡字第1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傳盛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傳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弈忠間請求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7,4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