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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6年度營簡字第4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夏明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42號

上訴人即被告
葉振飛即宜楓商行

       吳智顯即吳崇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餘消費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7,2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夏明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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