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6年度營簡字第43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432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鄭偉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昶安企業社即林孟逸元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2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