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7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施永義
黃美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永財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6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營簡字第75號
黃美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永財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6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