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代理人
- 黃宇蓮
- 相對人
- 王素絹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8年度營簡字第111號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8年度營簡字第111號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被告王素絹(原告民事閱卷聲請狀誤載為王素娟)之債權人,聲請准許聲請人閱覽及抄錄上開事件卷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聯邦銀行信用卡處理中心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表、白金卡申請書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確為王素絹之債權人,已釋明與本院108年度營簡字第111號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及抄錄該事件之卷內文書,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