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14年度營簡字第29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營簡字第292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啓通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伶
- 被告
- 蔡明基即紅葉山莊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營簡字第292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7 月31日上午09時40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鄭育祥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詳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並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3,28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之主張引用原告起訴狀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電費資訊查詢資料、被告簽立之承諾書、113 年8 月至113 年11月之繳費憑證、電費帳務管理系統欠費查詢明細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承諾書,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63,28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民國114 年7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