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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114年度營簡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吳彥慧吳彥慧
  • 法定代理人
    黃啓通

  •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蔡明基即紅葉山莊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營簡字第292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啓通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被 告 蔡明基即紅葉山莊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營簡字第292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7 月31日上午09時40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但育緗 通 譯 鄭育祥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詳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 理由要領並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3,28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之主張引用原告起訴狀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電費資訊查詢資料、被告簽立之承諾書、113 年8 月至113 年11月之繳費憑證、電費帳務管理系統欠費查詢明細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承諾書,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63,28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民國114 年7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但育緗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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