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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43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童來好

上訴人
陳錦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泰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082,0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9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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