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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簡字第42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林育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營簡字第421號

原告
辰峰企業社即林萍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貳拾玖萬貳仟捌佰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柒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林育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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