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簡字第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營簡字第421號原 告 辰峰企業社即林萍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貳拾玖萬貳仟捌佰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柒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