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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林育幟

原告
美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威璋即吳連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玖拾玖萬玖仟壹佰柒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叁佰元,未據原告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柳營鄉○○村○○路○段60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法 官 林育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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