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救字第1號
- 抗告人
-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0年2月17日本院100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救字第1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0年2月17日本院100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