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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救字第4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王茂修莊金昌劉錫賢

聲請人
黃典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間中低收入戶事件(101 年度訴字第4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為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2項所定。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因中低收入戶事件,不服相對人之處分,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現由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9號案件受理在案,有前案查詢表附卷可參,並經調卷查證屬實。聲請人主張其為中低收入戶,符合行政訴訟法有關准予訴訟救助之規定等語,業據其提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郵局存摺內頁等件以為釋明;且本件經調閱上開本案卷宗,亦未發現其訴訟案件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說明,即無不合,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劉 錫 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杜 秀 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救字第4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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