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抗告人
- 巫琨瑞
巫坤儒
巫益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彰化縣政府間地籍重測事件,對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11日本院101年度再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又查本院於101年5月11日作成之101年度再字第9號裁定有二,主文分別為「再審之聲請駁回」及「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抗告人對之均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各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再字第9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地籍重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