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救字第4號
- 聲請人
- 黃典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間中低收入戶事件(101 年度訴字第4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為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2項所定。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因中低收入戶事件,不服相對人之處分,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現由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9號案件受理在案,有前案查詢表附卷可參,並經調卷查證屬實。聲請人主張其為中低收入戶,符合行政訴訟法有關准予訴訟救助之規定等語,業據其提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郵局存摺內頁等件以為釋明;且本件經調閱上開本案卷宗,亦未發現其訴訟案件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說明,即無不合,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