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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32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王茂修莊金昌劉錫賢

原告
騰駿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依萍
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 律師
被告
苗栗縣政府
代表人
劉政鴻
訴訟代理人
劉家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2年1月1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102年1月30日上午9時10分於本院第14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劉 錫 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杜 秀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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