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騰駿營造有限公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32號原 告 騰駿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依萍 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 律師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劉政鴻 訴訟代理人 劉家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2年1月1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102年1月30日上午9時10分於本 院第14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劉 錫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杜 秀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