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14號
- 抗告人
-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救字第14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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