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3號
- 原告
- 張文聰
- 原告
- 張孔澤
- 原告
- 張惠堯
- 原告
- 張惠鈞
- 原告
- 巫佑豐
- 原告
- 巫萬進
- 原告
- 巫林玉綢
- 原告
- 巫佑杰
- 原告
- 巫佑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顯騰 律師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
- 代表人
- 胡志強
- 訴訟代理人
- 陳漢洲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嘉宏 律師
- 參加人
- 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代表人
- 吳金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市地重劃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為參加人所屬會員,該區依都市計畫指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籌備會經被告以93年10月1日府地劃字第0930156788號函核准成立,其重劃計畫書經被告97年1月28日府地劃字第0970008753號函核定,參加人於97年4月15日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重劃計畫書、重劃會章程,並互選代表組成理事會、監事會,成立該重劃會。參加人於99年12月22日將「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函送被告審查,前經被告所屬地政局以100年1月18日中市地劃一字第1000001519號函復:「准予備查」,嗣101年5月10日該局以中市地劃一字第1010016873號函撤銷上開100年1月18日中市地劃一字第1000001519號准予備查函,被告另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3條規定,以101年5月10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10077075號函復略以:「同意核定,並自100年1月18日生效。」另參加人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42條規定,重劃區抵費地擬部分先行出售,其出售方式、對象、價款,提經理事會第14次會議討論決議通過,參加人以101年3月29日安和重字第101081號函檢送該會第14次理事會會議紀錄報請被告所屬地政局備查,案經被告以101年5月18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10081549號函復:「所送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第十四次理事會議紀錄,原則同意備查,餘如說明……說明:……二、旨揭會議紀錄提案四抵費地處分部分,本市○○區○○段○○○號及福和段83、85、337地號案涉土地應予暫緩辦理抵費地出售。」嗣101年10月24日被告以101年10月24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10187688號函知參加人:「有關貴會所送第14次理事會議紀錄一案,詳如說明……二、本府上開函文說明二:『旨揭會議紀錄提案四抵費地處分部分,本市○○區○○段○○○號及福和段83、85、337地號案涉土地應予暫緩辦理抵費地出售。』乙節,應更正為『旨揭會議紀錄提案四抵費地處分部分,除本市○○區○○段○○○號及福和段83、85、337地號等四筆仍應予暫緩辦理外,餘同意出售。』……」原告對被告101年5月10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10077075號函、101年5月18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10081549號函所為處分不服,向內政部提起訴願,並主張:(一)「自辦市地重劃」具有「公私協力」或「行政合作」之性質,基於「擔保國家理論」,國家或其政府對於交由或委由私人執行之公共任務,並非完全放任不管,仍應受法律、法令、公益及國家對基本權的保護義務之拘束。(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公共任務性質之「自辦市地重劃」業務,雖委由或獎勵民間私人辦理,但政府主管機關基於「擔保國家理論」對於此種具有「公私協力」性質之「自辦市地重劃」,履行其一部分之公共任務,包括:⒈制定框架立法、⒉執行部分自辦重劃業務、⒊擔任控制、調控與監督之主體,均應受法律、法令、公益及國家對基本權的保護義務之拘束,依法行政,並作合目的性之裁量。(三)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重劃計畫書,並不得擅自變更,且其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並應於計算負擔總計表報核前,送請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核定,使得發包,其有關「工程費用」部分,應以送經各工程主管機關核定之「工程預算」數額為準,而非以事後完工之「工程結算」為準。(四)本件參加人所擬定之「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計畫書、圖」,已自97年2月12日至97年3月12日止辦理公告30日,於97年4月15日召開第1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並經送請主管機關即被告核定在案。其重劃工程之「工程預算」並送經各工程主管機關核定在案,不得違反法令,擅自變更,如欲變更,亦需提請理事會決議通過,並送請會員大會審議追認或修正重劃計畫書,並為預算與決算之審議通過之後,始再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嗣該「參加人」於99年間不詳月日製作「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並於不詳日期送請主管機關即被告於100年1月18日以中市地劃一字第1000001519號函准予核定在案云云,惟遭訴願駁回,原告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對被告101年5月10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10077075號函、101年5月18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10081549號函所為處分不服,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其裁判結果將攸關系爭市地重劃業務能否順利實施,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爰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又本件業經進行1次準備程序,兩造當事人並分別提出書狀及為言詞上之陳述,本院認參加人有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