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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14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王茂修許武峰詹日賢

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詹 日 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救字第14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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