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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3號

市地重劃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王茂修莊金昌劉錫賢

原告
張文聰
原告
張孔澤
原告
張惠堯
原告
張惠鈞
原告
巫佑豐
原告
巫萬進
原告
巫林玉綢
原告
巫佑杰
原告
巫佑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
被告
臺中市政府
代表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嘉宏 律師
參加人
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代表人
吳金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市地重劃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為參加人所屬會員,該區依都市計畫指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籌備會經被告以93年10月1日府地劃字第0930156788號函核准成立,其重劃計畫書經被告97年1月28日府地劃字第0970008753號函核定,參加人於97年4月15日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重劃計畫書、重劃會章程,並互選代表組成理事會、監事會,成立該重劃會。參加人於99年12月22日將「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函送被告審查,前經被告所屬地政局以100年1月18日中市地劃一字第1000001519號函復:「准予備查」,嗣101年5月10日該局以中市地劃一字第1010016873號函撤銷上開100年1月18日中市地劃一字第1000001519號准予備查函,被告另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3條規定,以101年5月10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10077075號函復略以:「同意核定,並自100年1月18日生效。」另參加人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42條規定,重劃區抵費地擬部分先行出售,其出售方式、對象、價款,提經理事會第14次會議討論決議通過,參加人以101年3月29日安和重字第101081號函檢送該會第14次理事會會議紀錄報請被告所屬地政局備查,案經被告以101年5月18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10081549號函復:「所送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第十四次理事會議紀錄,原則同意備查,餘如說明……說明:……二、旨揭會議紀錄提案四抵費地處分部分,本市○○區○○段○○○號及福和段83、85、337地號案涉土地應予暫緩辦理抵費地出售。」嗣101年10月24日被告以101年10月24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10187688號函知參加人:「有關貴會所送第14次理事會議紀錄一案,詳如說明……二、本府上開函文說明二:『旨揭會議紀錄提案四抵費地處分部分,本市○○區○○段○○○號及福和段83、85、337地號案涉土地應予暫緩辦理抵費地出售。』乙節,應更正為『旨揭會議紀錄提案四抵費地處分部分,除本市○○區○○段○○○號及福和段83、85、337地號等四筆仍應予暫緩辦理外,餘同意出售。』……」原告對被告101年5月10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10077075號函、101年5月18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10081549號函所為處分不服,向內政部提起訴願,並主張:(一)「自辦市地重劃」具有「公私協力」或「行政合作」之性質,基於「擔保國家理論」,國家或其政府對於交由或委由私人執行之公共任務,並非完全放任不管,仍應受法律、法令、公益及國家對基本權的保護義務之拘束。(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公共任務性質之「自辦市地重劃」業務,雖委由或獎勵民間私人辦理,但政府主管機關基於「擔保國家理論」對於此種具有「公私協力」性質之「自辦市地重劃」,履行其一部分之公共任務,包括:⒈制定框架立法、⒉執行部分自辦重劃業務、⒊擔任控制、調控與監督之主體,均應受法律、法令、公益及國家對基本權的保護義務之拘束,依法行政,並作合目的性之裁量。(三)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重劃計畫書,並不得擅自變更,且其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並應於計算負擔總計表報核前,送請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核定,使得發包,其有關「工程費用」部分,應以送經各工程主管機關核定之「工程預算」數額為準,而非以事後完工之「工程結算」為準。(四)本件參加人所擬定之「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計畫書、圖」,已自97年2月12日至97年3月12日止辦理公告30日,於97年4月15日召開第1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並經送請主管機關即被告核定在案。其重劃工程之「工程預算」並送經各工程主管機關核定在案,不得違反法令,擅自變更,如欲變更,亦需提請理事會決議通過,並送請會員大會審議追認或修正重劃計畫書,並為預算與決算之審議通過之後,始再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嗣該「參加人」於99年間不詳月日製作「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並於不詳日期送請主管機關即被告於100年1月18日以中市地劃一字第1000001519號函准予核定在案云云,惟遭訴願駁回,原告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對被告101年5月10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10077075號函、101年5月18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10081549號函所為處分不服,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其裁判結果將攸關系爭市地重劃業務能否順利實施,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爰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又本件業經進行1次準備程序,兩造當事人並分別提出書狀及為言詞上之陳述,本院認參加人有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劉 錫 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杜 秀 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3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市地重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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