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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7號

損害賠償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王德麟蔡紹良詹日賢

抗告人
莊榮兆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服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7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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