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7號
- 抗告人
- 莊榮兆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服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訴字第87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服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