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3號
- 抗告人
-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明星
- 抗告人
-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明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等機關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2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訴字第223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等機關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2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